双方在买卖商标时需要注意什么?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3 08:30:25
在创业初期的时候,对于有些创业者刚接触社会,个人经验或者资金不足,喜欢找几个合伙人入股共同创办公司,以为这样可以分担许多创业路上的烦恼,其实并不是这样的,经常会看到一些大型公司股东十几个,闹出来的矛盾与争议千奇八怪。公司注册平台小编认为,创业前期虽然很艰难,但并不值得提倡股东人数过多。会有哪些坏处与弊端呢?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
弊端一、股东太多可能会调高决策成本公司的股东太多,往往治理不便,每个股东都会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主人,在公司的决策中会主张自己的意见,而且态度强硬,任性而来,于是在每次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都因为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浪费了太多的时间,一件小事还没有给做出决策,甚至有时候还伤了股东之间的感情。
弊端二、股东太多可能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因为每个股东都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主人,在这种意识中,导致他们常常会认为这件事该这样做,那个应该那样做,不同的股东不同的指挥,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这就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与无效率。如果股东人数必须这么多,怎么解决?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理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创业前期,在所有股东中一定要有一个绝对权威,也就是要有一个最终拍板拿事的人。
创业初期最好是两、三个人,但同时这两三个人中必须有一个绝对的占主导的人。千万不可以平均分配股权,否则后患无穷。公司股东多了不好,那么只有一名股东就好了?只有一名股东,决策程序非常简单,说了就算,但是碰到事了也没有个商量的人,相对压力会更大一些,所以是否一个人创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定。当让要一个人注册公司也要考虑到工商对一人公司的一些限制等。
比如一个人在全国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大家在注册公司初期,不要因为公司资金的问题而增加股东人数,公司初期的时候还看不出来什么问题,等到公司做大做强的时候,就会看到一些不愿意看到的问题,如果你为的是资金,应该先找其他方法,而不是找人入股,毕竟志同道合的朋友不好找。很多创业者找合伙人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但是小编认为,创业前期创办公司的股东不宜过多,避免因为股东数量的问题影响到公司运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开发,推行很多优惠政策。提到知识产权贯标册大家可能不知道什么意思。其实就是企业对于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专利保护。现在很多企业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导致很多自主研发的产品得不到保护,从而引发因专利问题打官司等状况。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运营风险。那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知识产权贯标册有哪些好处吧!
第一点就是可以激励企业自主研发产品。知识产权贯标册可以督促以及激励公司员工创新,调动其积极性,充分的挖掘员工的创造力。
第二、巩固公司在行业的地位。如今的社会,行业竞争激烈,我们需要知识产权来保护公司的权益。公司研发一个产品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以及金钱,十分不容易。因此我们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遭受侵权的时候也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公司的产品。
第三、提升企业的价值以及形象。企业的形象十分重要,对于社会的价值贡献更不必多说。知识产权贯标册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规范,更加细致的进行划分,保证企业形象以及利益不受侵害。
1、有用新型专利请求需求:
我国专利法规则,有用新型是指对商品的形状、结构或许其联系所提出的适于有用的新的技术计划。即有用新型仅维护商品,为商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包含复合层。
2、有用新型请求代理程序:与发明专利请求代理程序一样。
3、有用新型批阅程序:
有用新型专利请求后,我国专利局会宣布受理告诉书,其上记载有请求日、请求号、请求人称号、有用新型称号及所收到的请求文件项目和数量,若交纳了规则的请求费,我国专利局进入开始检查程序,开始检查主要是对于请求文件的形式检查,检查员以为不合格的,会需求补正,若为不颁发专利权的景象,会驳回,驳回会出具驳回决议告诉书,并说明理由。若检查员以为符合专利法需求,会直接宣布授权告诉书,通常有用新型请求检查期限大概6-8个月摆布(注:专利局没有法定的授权期限,其是依据当前现有的专利授权景象进行的预算)即从请求日起到检查员宣布授权告诉的期限。
请求人收到授权告诉后,应在规则的期限内(二个月)交纳登记费、印花税和授权当年的年费。交纳上述费用后大概二个月的时间才干得到授权证书。
域名和商标属于注册体系不同的两类知识产权。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人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注册为域名的情况,甚至也有人恶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会导致域名注销或者转移给他人使用。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注册域名和侵犯商标权的关系。如果将该域名投入商业使用并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但如果仅仅注册域名却未投入实际使用,也会侵犯商标权吗?对此问题,可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首先,从商标的功能来看。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如果注册争议域名后未实际投入使用,还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就不会造成将域名作为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记而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可能。只有对域名进行了商业标识性的使用,才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其次,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也限定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应具备被控侵权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的要件。关于涉及网络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可见,使用域名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至少应该满足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通过该域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条件。
域名即使投入使用,如果使用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业标识性的使用或者使用域名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则该使用域名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注册域名后进行使用的行为尚且未必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注册域名的行为即更难以认定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如果仅仅注册了域名尚未投入实际使用,不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当然这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如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不能再持有相关域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仅注册域名未使用的情况,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