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公证要带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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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公证要带哪些资料?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0 08:32:15

(1)商标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外文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视为近似商标;

(2)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视为近似商标。商标取名如何避免出现近似。

1、不要使用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格外偏爱行业的通用名称,无非是希望消费者一看自己的商标就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但这种做法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的商标会被撤销注册申请。所以,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一定要远离通用名称。

2、不要使用缺乏显著性的词汇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我们在为文字商标命名时,应该让商标更具特色,而且还能通过使用特殊字体来增加其显著性。

3、商标名称控制在24个字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应把商标名尽量控制在34个字,这样既容易便于受众识记该商标,也避免因为字数过多增加与他人商标近似的风险。

4、提前做近似查询广州商标注册前,代理机构都会为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做近似查询,其实,在商标命名的时候,也可以提前做一下商标的近似查询,排查是否存在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对于发展中的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商标都是打开市场,树立品牌的有力武器。

市场监管总局: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昨日,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秦宜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坚持全流程监管,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中依法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近年来,随着广州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

为了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就增强商标使用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等作出规定。落实好上位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秦宜智表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着力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申请商标注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列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审查时的考虑因素。三是严厉惩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四是优化商标申请注册服务。

误区一: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等于拿到了商标解读: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等于拿到了商标权。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代表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书件符合商标局的形式要求,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申请还没有进入实质审查,申请人尚未取得商标权。

误区二:我还没有商标,我随便用个名称当作我的商标解读:商标不能随便用,尤其是代表注册商标符号的更不能乱用。在没有进行商标检索的情况下,乱用商标有三种后果,一是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如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二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三是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误区三:我已经有注册商标了,我的产品印上我的注册商标,就没有风险了解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限定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就超出了商标权人的私权范围,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或是一般违法行为,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犯罪。

误区四:我觉得我当时申请商标时的商标样式不好看,我改动一下再用,还是我的注册商标解读: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依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广州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乱改动商标样式,有可能会失去商标权。

误区五:我已经有了一个产品商标,我有权利许可他人加盟我的商业模式,使用我的注册商标了解读:拥有产品商标并不等于毫无风险许可他人进行加盟,产品商标的使用范围仅仅限定在核准使用的类别和商品中,不包括提供服务,比如许可他人进行特许经营,开设加盟店,在店铺的门头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服务商标的使用,这时候许可人仅拥有产品商标是不够的,有可能在许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

误区六:我申请了很多商标,代表我有商标权,我平时不使用也没关系解读:商标权是一种将社会公共资源运用合法手段转化为私权的权利,长期不使用注册商标,导致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连续三年不使用理由撤销该注册商标。总之,在商标的申请、注册、授权和转让中,确实存在着很多误区。但是有误区并不可怕,只要大家多学习商标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就能轻易避免。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广州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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