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商标续展的相关事项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3 08:04:12
商标从注册到使用,然后在使用期限快到的时候,进行商标续展,这些过程中总会有很多的问题在等在这商家企业去解决。下面就由小编为各位讲讲商标续展的相关事项到底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1、商标续展流程
(1)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广州商标注册证》。这个阶段小编建议企业再多设计出几款商标,如果后面审核不通过,可以换一个图样重新申请。
(2)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3)对驳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四日内,将《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终局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在申请商标续展中,有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很容易被企业忽视,就是商标续展时间要求,商标续展是有时间限制的,有一个商标续展期和一个商标宽展期,在商标宽展期内还没有完成续展工作,企业可就要和自己的商标说再见了。
2、商标不续展的影响
(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2)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吗?殊不知,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而商标重新申请一样的,等同于新申请。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从而丧失了商标权。
有的申请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延长专用权利时间的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因为好的商标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许正因为这一步,而把商标权利拱手相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然后周转花高价钱买回来。而且重新商标的时间要比续展的时间周期长。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本质都是给不应被核准注册而又经审查人员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提供一个补救性程序。广义上讲,二者的提起主体都是“任何人”,即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都可启动异议或争议程序。
二者最直接的区别即在于商标异议是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即经初步审查通过后的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标争议是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方可提起。在异议结果出来之前,被异议商标尚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争议结果出来之前,被争议商标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一样,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提起商标异议可以依据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标争议多得多。所以,相关当事人如果认为某广州商标注册不当应该尽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审公告之后提起商标异议。
创业者们在自己的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免会遇到情况,或者是需要变更,或者呢则是需要注销,变更的话,对应的事项就多了,经营范围,法人、股东、名称还有就是注册地址,对于公司变更地址的话,又来那种情况,一种是同区,一种是不同区,下面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下这两项之间的区别,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变更地址:1.同去的意思就是说需要变更的地址和现在的地址是在同一个区域,办理就会方便了,只需要在同一个区域的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把原地址的材料和现在变更的材料提交同一个部门就好,这样办事会方便很多的。
2.不同区的变更就不一样了,公司变更地址是需要两个区域来进行的,首先目前的区域做好迁出,然后你要迁入的那个区域做好迁入,这需要链各个区域都要做的,会增加办事事项,所以变更的费用就会相应的增加点。创业者们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公司发展的需要,所以选择要公司变更地址的时候,你有不懂的方面,或者说有需要帮助的事项,就来咨询小编吧,这里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在商业迅速发展的今天,许多商家和企业越来越注重商标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长期宣传和使用后,若商标被驳回后,有些企业会寻找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进行商谈,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那么,商标共存协议是否会影响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商标近似的判断?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近期审结的尼克尔商标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在无证据证明商标共存协议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引证商标所有人对引证商标的处分以及对诉争广州商标注册的态度。
可见,商标共存协议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考量因素,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意思自治的考虑而确认共存协议的效力,其前提必须是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综上,对商标授权的确权要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商标共存协议是否必然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仍要结合具体案件中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志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当事人签署共存协议的原因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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